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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东**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涉案合同纠纷业已经二审审理完毕,涉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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