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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柏**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

本院认为

上诉人柏**司在本院指定期间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柏**司未缴纳诉讼费,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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