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上海**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委员会于二○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作出的(2013)沪仲案字第14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合**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限公司归还人民币562,691.37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027元,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5年6月9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合**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1440号裁决由上海**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