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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69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从未签订过任何施工协议,故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一说,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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