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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n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s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0)松民三(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a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23元,减半收取为5,361.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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