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A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A与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与C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a与g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公司与E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A建**限公司与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