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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建筑**限公司与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0)浦*一(民)初字第38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注册地在江苏省海门市,且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诉讼管辖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承包防水工程专用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的司法处理,该合同同时注明签约地点为“浦东新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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