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设**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设**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海市**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设**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400,00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