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以案外人上海C幼稚园向原告支付了涉讼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公司与上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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