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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a与上海**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a与被告上海**合作公司、被告朱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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