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邹a与上海A大酒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励a与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B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a与汪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a与上海A**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a与黄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