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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A公司诉称:2009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三份,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冷库夹层顶内风机、风机电源及顶棚照明灯工程进行安装,事后原告按期完工,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221845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21845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21845元。

被告辩称

被告B公司辩称: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共计28万元(此款被告已向原告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7.68元,保全费2,738.45元,合计6,716.13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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