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鲍a与被告刘*、刘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鲍a诉称:2006年11月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两被告建造制冰厂厂房及冷库,两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下同)123,564元,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3,564元及利息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但原告建造的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刘b于2010年4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鲍a工程款110,000元,如被告刘*、刘b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刘*、刘b除需支付上述款项外还需支付原告鲍a13,564元,原告鲍a并有权就上述金额一并申请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5.64元,由原告鲍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