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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a与刘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鲍a与被告刘*、刘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鲍a诉称:2006年11月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两被告建造制冰厂厂房及冷库,两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下同)123,564元,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3,564元及利息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但原告建造的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刘b于2010年4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鲍a工程款110,000元,如被告刘*、刘b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刘*、刘b除需支付上述款项外还需支付原告鲍a13,564元,原告鲍a并有权就上述金额一并申请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5.64元,由原告鲍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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