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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也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一(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上海**有限公司尚欠上海也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82126元。

二、上述款项由上海**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3日支付给上海也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3254.09元,由上海也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05.9元;由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748.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4.09元,由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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