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浦**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市杨浦**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南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南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南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