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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翔**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翔**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2街坊宁***委员会(以下简称宁**业委会)、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障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钟**、被告宁**业委会之负责人乐叶定、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及被告住房保障中心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09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方签订了《杨浦区长阳路1900弄宁*小区多层平改坡综合整治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宁*小区进行平改坡施工工程,工程价款以审计金额为准,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承担工程款的60%,宁**业委会承担工程款的40%。原告施工完毕后,审计单位审计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066,712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现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已经依约支付了所有应付款项,但宁**业委会仍欠付647,73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要求:1、宁**业委会支付原告工程欠款647,730元;2、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宁*小区业委会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是维修基金账户没有钱,故无力支付。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辩称,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没有本局的公章,故不是合同主体,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住房保障中心辩称,当初约定住房保障中心和宁*小区业委会之间分别承担工程款的60%和40%,本中心已将应付款项支付完毕。原告主张连带之债没有依据,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系争工程所在小区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2街坊宁*小区业主大会出具《上海市杨浦区迎世博600天多层旧住宅平改坡综合改造征询情况表》,内容显示:主要整治项目为屋面平改坡改造、外墙粉刷、下水管道翻排、道路翻铺、绿化补种、布局调整等、楼道整治;预算单价约为140元每平方米,最终整治费用按实结算。其中,政府补贴60%,维修基金出资40%;业主征询表决情况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2009年7月9日,原告(乙方)与宁*小区业委会(甲方二)、上海市**展中心(甲方一)签订《杨浦区长阳路1900弄内宁*小区多层平改坡综合整治补充协议》,约定:确定由乙方对长阳路XXX弄XXX-XXX号XXX幢、宁*﹤fontclassu003dchangeyuanwu003du0027u0026路u0026Xu0026Xu0026Xu0026-u0026Xu0026Xu0026Xu0026号u0026u0027﹥路XXX-XXX号XXX幢﹤/font﹥、共计5幢多层建筑面积共计21000平方米进行平改坡综合整治改造;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整治项目为屋顶平改坡、防水层修补,外墙空鼓开裂铲除修补,渗水部位修粉克渗涂刷,外墙粉刷,一底二度面漆,钢门窗,避雷带修整油漆,新装110雨水管,50空调滴水管,下水道翻排,道路翻铺,绿化补种,布局调整,楼道内整治等;该工程于2009年7月底开工,到2009年12月底完工;该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工程量按实结算。该项目预算费用294万元,甲方一补贴176.40万元,甲方二维修资金出资117.60万元;政府补贴资金按工程进度由区财政国库直接拨,维修资金于工程开工后一周内由业委会支付预算总金额的30%,工程完成80%由业委会支付预算总金额的50%,其余费用于工程竣工审计后一个月内由业委会付清;政府资金付至合同价的80%时停止付款,待工程竣工审计后二个月内付清等内容。

原告遂于2009年7月进场施工,工程并于同年12月底竣工。

受上海市**展中心委托,2010年9月20日,案外人上**询有限公司出具《审价报告》,明确:审定长阳路1900弄和宁某路XXX-XXX号小区工程审定价为4,066,712元。

嗣后,宁**业委会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978,955元。住房保障中心共向原告支付2,440,027元。

另查明,住宅发展中心于2011年2月左右被撤销,相关职责划入住房保障中心处。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杨浦区迎世博600天多层旧住宅平改坡综合改造征询情况表》、《杨浦区长阳路1900弄内宁某小区多层平改坡综合整治补充协议》、系争工程《审价报告》、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宁**业委会经向业主征询,后与原告、住宅发展中心签订《杨浦区长阳路1900弄内宁某小区多层平改坡综合整治补充协议》,该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

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审价报告为结算依据。系争工程经由原告施工完毕并经审价确定工程价款,被告理应按约全额支付各自应承担的工程款项。征询表中对于宁*小区业委会和上海市**展中心的支付比例进行了约定,现宁*小区业委会以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未付原告工程款,依据不足,故原告要求宁*小区业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因合同未约定住房保障中心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住房保障中心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2街坊宁*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翔**限公司工程余款人民币647,730元;

二、原告上海翔**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7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38.50元,由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桥112街坊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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