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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356街坊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玮独任审理,根据案情需要,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市**障中心(以下简称杨*保障中心)为本案第三人,共同参与诉讼。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被告356街坊业委会的负责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奚**、史**、第三人杨*保障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施*、应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裁定,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356街坊业委会的负责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奚**、史**、第三人杨*保障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施*、应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奉**公司诉称,2009年9月20日,原告与上海市**展中心分别签订了《国和二村XXX-XXX号房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国和二村XXX-XXX号房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国和二村18-21、49-58、195、202、203、204号房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国和二村XXX-XXX号房综合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又签订了四份《小区整治合同补充条款》,明确以上四份合同中甲方一为上海市**展中心,甲方二为被告。四份补充条款均约定:“由政府补贴60%,维修资金出资40%,最终以审计为准。决算审计金额高于或低于预算的,按审计金额支付,其中政府出资和维修资金按比例调整。支付方式:政府补贴资金按工程进度,工程开工支付40%,工程竣工支付30%,结算审计后付清余款,由区财政局国库直拨。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落实到位,按进度拨付。”该四项施工工程均于2010年5月31日竣工,2011年3月29日,经上海治**有限公司审价,上述四份合同的审定价分别为人民币2,471,152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2,125,768元、2,621,883元、3,306,495元,合计10,525,298元。上海市**展中心所有款项已支付完毕,被告尚欠工程款2,513,634元。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513,634元;2、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356街坊业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当初被告并不同意对小区进行综合整治,后区房地办作工作,协商结果为工程款为国家出大部分,被告出小部分。被告征求了小区业主的意见,以68.85%勉强同意小区的综合整治工程。当时谈好工程款为每平方米80元,并在小区进行了公示。被告在第一次向原告付款时就发现维修基金金额不足,无法再支付之后的工程款。另原告在施工时偷工减料,质量不合格,小区多户业主屋顶墙面渗水,而原告拒绝修理,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00多万元工程款,第三人也支付了600多万元工程款,故被告不需再支付工程款。另外,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具的四份审价报告也不认可,系他们单方制作,被告没有参与,但现不申请重新审价。

第三人杨*保障中心述称,原告的诉请和第三人无关。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0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上海**发展中心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了四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分别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二村XXX-XXX号房综合整治工程、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二村XXX-XXX号房综合整治工程、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二村XXX-XXX号房综合整治工程及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二村18-21、49-58、195、202、203、204号房综合整治工程,合同价款分别为1,553,227元、1,719,206元、1,878,332元、1,499,775元,合计6,650,540元。四份施工合同均约定承包范围为屋面防水、外墙整治、雨水管空调冷凝水管整治、楼道整治、下水道改造、路面整治及绿化调整等;承包方式为双包(包工包料);工期为2009年11月1日开工,于2010年3月30日竣工;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保修期为一年,本工程造价作为暂定价,决算时按实调整。当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二、上海**发展中心作为甲方一就上述四份施工合同签订了四份《小区整治补充条款》,均约定工程开工前必须做好业主征询工作,维修资金落实到位后方可开工,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应实事求是,一旦发生偷工减料,或用假材料,甲方有权罚整个小区此分项工程全部工程量。小区整治项目预算暂定价分别为1,553,227元、1,719,206元、1,878,332元、1,499,775元,其中,由政府补贴60%,分别为931,936元、1,031,524元、1,126,999元、899,865元,维修资金出40%,分别为621,291元、687,682元、751,333元、599,100元,最终以审计为准。决算审计金额高于或低于预算的,按审计金额支付,其中政府出资和维修资金按比例调整。支付方式为政府补贴资金按工程进度,工程开工支付40%,工程竣工支付30%,结算审计后付清余款,由区财政局国库直拨。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落实到位,按进度拨付。

2009年11月20日,原告实际开工,2010年10月15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和交接手续。

2010年8月30日,原告作为申报单位出具四份《杨浦区迎世博600天建筑整治项目竣工备案审核单》,自评意见均为:“施工过程中执行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标准,达到合同质量等级,质量控制资料基本完整,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量。自评合格”被告在该四份审核单业主(物业)竣工验收及移交意见栏内盖章。

2011年3月29日,上海治**有限公司出具四份《审价报告》,明确上述四项工程结算,经审核后审定价分别为2,471,152元、2,125,768元、3,306,495元、2,621,883元,共计10,525,298元。后第三人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6,315,179元,被告支付了工程款1,696,485.21元,尚欠2,513,634元未支付。

另查,上海市**展中心于2011年2月左右被撤销,相关职责划入上海市**障中心处。

审理中,上海治**有限公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乐静裘到庭陈述,其是系争四份审价报告的审价人员。该四项审价系第三人委托上海治**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审价,我们收集了结算材料、图纸、签证、施工合同等材料,并去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出具了四份审价报告。审价的项目都是实际施工的,并结合图纸、签证、结算单、施工合同。在审价期间,被告没有参与,因为不需要其参与。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小区整治补充条款、竣工备案审核表、审价报告;被告提供的多层旧住宅综合改造征询情况表、综合整治工程审价支付款项的决议、公示、整治工程分摊费用明细表、情况说明和请示、照片、名单、居民报修名单、预算书、支付情况确认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工程补充条款,系原、被告、第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按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审价报告为结算依据。系争工程经由原告施工完毕并实际投入使用,且经审价确定了工程价款,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513,634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不认可上海治**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所作出的四份审价报告,但又明确不申请重新审价,现上海治**有限公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乐静裘到庭就审价情况作了说明,被告就此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认定,被告对上海治**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所作出的四份审价报告予以认可。对于被告抗辩的工程质量问题,因系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故对此本院难以采信。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市杨浦**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奉**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513,634元;

二、原告上海奉**有限公司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909元,由被告上海市杨浦**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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