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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杨浦区五**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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