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杨浦区五**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市杨**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