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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总公司与某房产实业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某(集团)总公司诉称:原告与某房地**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8月25日由上海**人民法院审结。根据法院判决,某房地**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053,212元及利息损失、停工损失费人民币70,227元、案件受理费、审价费287,901.54元。经强制执行,某房地**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致原告债权未能实现。经查:某房地**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股东并未实际出资,据此,原告某(集团)总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某房产实业公司在某房地**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某房产实业公司辩称:不存在虚假出资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房产实业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签字当日支付原告某(集团)总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

二、原告某(集团)总公司对某房地**限公司所有债权归于消灭;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为40,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某(集团)总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某房产实业公司负担35,9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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