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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2月24日、3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先后签订工程合同5份,分别是:2006年1月的某路1099号加层装修工程,合同价格人民币(下同)1342207元,于2006年4月验收合格竣工;2007年5月某路288号办公楼装修工程,合同价格为197030元,于2007年7月竣工;2006年10月某路1099号二楼客房改造工程,合同价格211983元,于2006年12月竣工;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某路1099号二至六层零星工程,合同价格120000元;2007年6月某路155弄20号酒店翻修,合同价格318577元,于2007年12月竣工,以上工程已竣工多年,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确认至今仍有1214797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审理中,被告同意支付上述款项,但要求减免部分工程款。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共计90万元,上述款项,被告于2011年4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10万元;自2011年5月起的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4万元,至付清时止。

二、如果被告迟*支付或者拒付上述款项,累计达到3次的,被告除应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金额外,还应另行偿付原告3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15733元(原告已预缴),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7866.50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各负担3933.2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1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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