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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有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案外人**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有限公司、被告朱*应支付原告陈*建设工程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27,000元,此款被告于2009年1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0元,2009年2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元,2009年3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37,000元。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可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90元,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人民币1,49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192.5元,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应于2009年1月1日前将该两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687.50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之日起生效。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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