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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沛**限公司与上海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沛**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也曾就本案向法院提交过上诉状,但未缴纳上诉费,后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故本院视其未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沛**司表示考虑到华**司未缴上诉费而放弃了上诉,沛**司为减少诉累,于2009年7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沛**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沛**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0元,由上海沛**限公司减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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