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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臻瑞公司与被上诉人古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臻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臻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本案中虽被上诉人一审诉请仅为要求给付1700多万元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但双方当事人真实的争议焦点系涉案工程的总造价的数额,现被上诉人诉称为8100多万元,而上诉人认为是6000余万元,故本案的审理将不可避免的涉及工程总造价,被上诉人一审诉请系恶意规避级别管辖;本案案情极其复杂,且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应属区域性重大影响案件,依法应由南京**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京市辖区,诉讼标的额小于30000000元,且案涉的工程位于原**院辖区,故原**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于上诉人臻**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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