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