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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南京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水**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秦商再初字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刘**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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