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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辖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施工合作协议书》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在合同履行中,若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施工合作协议书》中管辖条款约定的“当地法院”指代不明,不符合约定管辖的唯一性、排他性要求,该约定应为无效,本案应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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