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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市殡葬管理处与被上诉人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殡葬管理处(以下简称殡葬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沈**、原审被告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殡葬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蔡**、耿*,被上诉人沈**,原审被告侨联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0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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