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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箭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一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辖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一箭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为滨海县**有限公司南京第三分公司于2010年6月24日由南京市**雨花台分局将其名称变更登记为“江苏一**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但经上诉人到工商局调查,申请变更登记中的江苏一**限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而且原登记南京第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签订合同的权限,实体上法人单位对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承担责任,在程序上法律并未规定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法人单位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在雨花台区具有管辖权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滨海县**有限公司南京第三分公司于2010年6月24日由南京市**雨花台分局将其名称变更登记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滨海县**有限公司南京第三分公司与杨**于2008年11月18日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由杨**承包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油坊村油坊桥的朝发电机厂综合楼的相关工程。

本院查明

本院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施工行为发生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油坊村油坊桥,该地点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于上诉人一箭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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