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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马**、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马**、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铁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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