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马**、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铁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