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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江苏镇**限公司、东台盘**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镇**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金贵、原审被告东台盘**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001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受理严*贵诉镇**司、隆**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镇**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要理由为:涉案工程地点在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镇**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工程所在地和镇**司住所地均不在江苏省**民法院辖区内,故本案应依法移送江苏**民法院或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镇**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裁定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错误。镇**司与严金贵签订的《项目工程管理协议书》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为一般合同纠纷。镇**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严金贵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民法院管辖。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严*贵原审诉称,2012年10月1日,其与镇**司签订《项目工程管理协议书》,约定严*贵为涉案工程分包项目实际承包人,承建镇**司总承包的隆**司建设的阳光新城(东台市时堰镇新镇区三洪路南)3号、8号、15号及附属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2500万元(以审计确定的决算造价为准)。后严*贵进场实际施工。2014年4月30日,工程全部竣工交付,验收合格。工程完工后,镇**司、隆**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严*贵多次要求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工程决算造价审计,并支付工程款,但镇**司、隆**司拒不履行。严*贵诉至法院,要求镇**司、隆**司支付工程款350万元(暂定,待审计确定为准);确认严*贵对承建工程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镇**司、隆**司承担。严*贵提供的《项目工程管理协议书》载明,严*贵按建设单位决算总价的10%向镇**司缴纳管理费;严*贵为该工程分包项目实际承包人,又是施工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双方在实施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责任,守约方应首先提起该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商仲裁或向辖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严金贵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承包人镇**司、发**祥公司索要工程款,本案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新镇区三洪路南,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江苏省**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350余万元,且镇**司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上述级别管辖标准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镇**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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