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元建**限公司与苏州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元建**限公司与苏州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苏*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鼎**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中元建**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全面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以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江苏省**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元建**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州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江苏省**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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