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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震天**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际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宇公司)与被告安**国际学校(以下简称安**儿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安**儿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史**、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宇公司诉称,2010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篮球场地的塑胶面层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篮球场地做完,被告给付原告总工程款50%,篮球场地余款及塑胶跑道和人造草坪余款在2010年9月份之前向原告付清,原告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仍未按上述付款方式按时如数支付工程款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项目总价减去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5%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2010年5月10日,原、被告进行了工程竣工工程款结算,双方确认金额为356224元,后被告尚余款256224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儿学校向原告**宇公司支付工程款256224元及违约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经双方当事人庭前对账,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儿学校向原告震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212484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安**儿学校答辩称,1、被告未给付工程款为212484元;2、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工程款结算单上原告方注明PU球场局部厚度不够,明显存在节约原材料现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义务履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3、原告完工的球场存在裂缝,由于球场局部厚度不够,导致下雨积水等质量问题,被告向原告反映多次,原告没有进行维修。综上,原告**宇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0日,安**儿学校(作为甲方)与南**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篮球场地塑胶面层施工交南**宇公司施工,合同约定篮球场地做完,甲方付给乙方总工程款50%,篮球场地余款及塑胶跑道和人造草坪余款在2010年9月份之前甲方付清给乙方,乙方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将项目交付给甲方使用,甲方仍未按上述付款方式按时如数支付工程款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项目总价减去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5%计算;经验收,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延迟支付到期应付的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恢复支付条件。本工程自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为止,质保期为壹年,保修期为壹年,在保修期外五年内,甲方可以通知乙方对本项目进行维护和修复,乙方应及时派人去维修和修复,材料费则由甲方承担。

2010年5月31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签署了工程竣工工程款结算清单,完工日期为2010年5月10日,结算价格为356224元,同时,该结算清单上写明PU球场局部厚度不够,但我公司保证质量,如有质量问题,随时维修。

以上事实,有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单、照片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南**宇公司与安**儿学校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南**宇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双方亦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安**儿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庭审中,双方对应付工程款21248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余款应在2010年9月份之前付清,安**儿学校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故其不应当支付款项,但自双方2010年5月31日结算以来,未有证据表明其向南**宇公司主张过该权利,现安**儿学校尚有212484元工程款未付,故其应支付15%的违约金计31872.6元。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际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震天**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2484元及违约金31872.6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震天**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93元,减半收取为2946.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66.5元,由被告安**国际学校负担4043元,由原告南京**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3.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93元。南京**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楼支行,帐号:10×××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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