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福诉被告南京双**有限公司、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俞*福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原告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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