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徐**、南京佳**限公司、溧水永阳成人教育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原告南京双**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韦*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庄**、庄**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南**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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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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