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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与被告徐**、南京佳**限公司、溧水永阳成人教育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徐**、南京佳**限公司、溧水永阳成人教育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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