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庄**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南**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庄**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原告南京双**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镇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中山**有限公司与南京六**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韦*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戴**与被告徐**、南京佳**限公司、溧水永阳成人教育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联合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