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六**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中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13元,由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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