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限公司与被告艾**(中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2元,减半后收取9151元,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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