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栖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吴*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车辆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下落不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