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禾**司与被执行人极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禾**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栖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