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与被执行**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禾**司与被执行人极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禾**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栖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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