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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5月19日、2007年4月18日、2007年10月21日,被告蒋**承接航天晨光后勤楼及艺术制像3号工程业务,将内外墙乳胶漆以包工包料形式包给赵**雇人完成,双方于2008年1月24日结算,蒋**共欠674807元。结算后,蒋**支付了30000元,因赵**在他案中欠蒋**194231元,结比后,蒋**仍欠赵**450576元,曾经起诉过两次也未果。2015年2月4日,赵**以赵**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蒋**支付45057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与蒋**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是不符合条件的原告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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