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6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原告南京双**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韦*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戴**与被告徐**、南京佳**限公司、溧水永阳成人教育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庄**、庄**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南**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洪**、南京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南京中**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程公司、南京香**限公司、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