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诉被告南京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中**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原告南京双**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韦*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戴**与被告徐**、南京佳**限公司、溧水永阳成人教育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庄**、庄**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南**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洪**、南京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程公司、南京香**限公司、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南京**限公司、陆**、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南京苏**有限公司、薛*、邢福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