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工程公司、南京**限公司、王**、南京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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