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龙**有限公司、南京龙昌**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已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同一案件事实起诉原告[(2014)建民初字第1824号、1963号],为便于合并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原告南京双**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韦*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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