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龙**有限公司、南京龙昌**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已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同一案件事实起诉原告[(2014)建民初字第1824号、1963号],为便于合并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