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9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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