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江**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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