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南京**修学院、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江**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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