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东**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923元,减半收取3196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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