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根诉被告南京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根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月**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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