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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方**限公司与白*、铜陵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方**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与被告铜**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13年2月27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计**及其丈夫白*与原告签订了《钻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在溧水地区开展铜金矿普查,委托原告在该地区开展钻探工作,双方对钻孔结构及施工质量等作了明确约定。此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且该工程于2013年6月6日竣工验收。被告实际应付工程款818868元,扣除被告已实际支付的445000元,被告尚欠工程款373868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未付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7386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通知铜**公司应诉,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铜**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本院审查,被告公司名称为“铜陵市**责任公司”,而原告起诉的是“铜陵市**有限公司”,起诉名称有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京方**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8元,退还原告南京方**限公司;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南京方**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08元。南京**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楼支行,帐号:10×××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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