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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魏**、南京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与被告魏**、南京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南京雪**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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